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未到法定婚龄。
这三种情况是导致婚姻自始无效的原因,即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或同意,只要存在这些情形,婚姻就是不合法的。法院有权在任何时候宣布此类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并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因违反自愿原则而可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视为该婚姻从未发生过。
如果一个人因为受到威胁或恐吓而被迫与某人结婚,那么这种婚姻是可以被撤销的。撤销权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的,撤销权消灭。
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自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并且在结婚时没有如实告知对方,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在“王甲诉张乙重婚案”中,原告王甲与被告张乙原为夫妻,但在离婚诉讼期间,张乙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法院认定张乙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同时也确认了其与王甲之间的婚姻因此无效。
在“李甲诉陈乙隐瞒病情案”中,被告李甲起诉称其在婚后发现妻子陈乙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并未向其披露这一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甲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两人的婚姻。
综上所述,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虽然都涉及婚姻关系的合法性问题,但其适用条件、程序和后果都有显著区别。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人们在面临类似的法律纠纷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人们在缔结婚姻时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婚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