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外,其他法律法规也对行政复议作了相应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等。
要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请求; 2. 有事实根据; 3.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 属于复议范围; 5. 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6. 未超过复议期限。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如下决定: 1.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适用依据错误的;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复议机关直接强制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且污染程度较轻,因此提起了行政复议。
经过复议机关审查,发现虽然企业确实采取了一定的防治措施,但其排放物仍然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复议机关维持了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
张某在某城市驾车时因违章停车被交通警察开具罚单。张某认为自己只是临时停靠了几分钟,并没有造成严重拥堵,于是提出了行政复议。
经复议机关调查核实,张某的车辆确实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复议机关认定交警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了张某的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为受到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维权渠道。通过合理利用这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